日前自由軟體之父Richard Stallman來台佈道,其所強調的自由開放理念,與網路世界中所強調的分享(Share)概念是不謀而合的;但是,卻與西方主流社會中所提倡的「智財權」商業利益卻是背道而馳的。
由於政治上的因素,台灣社會對於智財權的態度,幾乎是一種政治正確,其接受了西方主流論述;然而,智財權的背後卻也引發了一些問題,值得我們來省思。
智慧財產權,顧名思義,其所欲保障的是「智慧創作人的心血結晶」,其強調個人的創作發展,是人格權的延伸,以凸顯出個人的價值。
然而,為何個人創作價值在近幾年來受到世界的廣泛重視呢?過去人類的生產活動,主要是依靠土地、勞力、資本進行大量生產,以謀取商業最大利益;但隨著科技的發展,我們進入了D.Bell所謂的「後工業社會」,其生產模式相對於過去的「工業社會」。
透過創意、技術,品牌的研發,我們找到新的模式來運轉資本主義社會,不再過分依賴有形資源的使用。
因而大量生產,同一化不再被強調,其所欲凸顯的是差異化、個人化與彈性化生產。
因此,後工業社會等於是宣告了「知識經濟」時代的來臨,透過創意、品牌的研發,來累積資本。
智財權即在此一背景下產生,「創作」維護的重點在於,其所帶來的深厚商業利益。
Richard Stallman說了一句很耐人尋味的話,「拷貝是一種美德」,這聽在智財權的維護者耳裡,不免相當刺耳。
但重點在於,這句話背後所欲透漏的是,人類文明的發展,是一動態的過程,透過前人的累積,我們「無償地」加以使用、吸收或拷貝,以創造出更文明的發展。
換言之,各種創造與研發,並非是在真空狀態下產生,而是一種文明累積的過程。
但智財權的制定,使得人類接近使用「知識」的權利,成為一種「有償」的過程,知識、文化的使用其重點則取決於個人的經濟實力。
因此,個人的創作與研發,應該是屬於公共財貨的一部份。
就以W.W.W的發明者英國物理學家伯納斯•李為例,他在1991年發明了全球資訊網,但他沒有將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,反而是無償地開放給公眾使用,因而使的人類的知識得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來累積與創新。
然而,自八零年代開始,新自由主義席捲全球,其所定義下的自由,是屬於「個人的」。
因此當個人價值普遍的受到重視之際,無可避免的,智財權即是一種「基本人權的主張」。
如果「個人創作、研發」可以獨斷地宣稱是個人的已是無法避免的趨勢,那麼個人是否在其中受到保障呢? 「智財權」理想上其所宣稱的是要保護創作者的利益,然而當我們深究其
中之際,這似乎成為裹著糖衣的謊言。
智財權代表著商業利益,原創者以不符合事後利潤比例獲取費用,被大企業透過合法程序所買斷。
因此,無數地創作者,成為商業體制下的工具,以維持市場運作。
此現象所透露的是,如果智財權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個人權利,那麼現實似乎已離理想更遠了。
政府近年來正持續地打擊盜版,並藉由立法來規範不法業者謀取暴利。
然而,立法的重點不僅僅在於打擊不法業者,而是真正確立創作者利益的保護。
因此,對於業者或大企業的規範,也應該一併在討論的範圍內,不應任由其以不符合比例原則來獲取商業利益,以讓真正的「創作者」獲取其應有的保障。
作者Fred,男,高市人,目前於台北某大學就讀研究所。
簡介表示,他平日關注國際新聞,還會剪報分類。
本文為ETtoday.com網友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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